一、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 
土地漲價總數額=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×(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÷100)-(改良土地費用+工程受益費+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) 

 (一)申報土地移轉現值: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。 
    1.契約總價值: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,即實際交易價格。 
    2.公告土地現值:為每年1月1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。
           但契約總價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,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約
           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。 
 (二)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
   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,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
    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為準。 


二、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計算公式
 (一)一般用地稅率

 

 

稅級別

 算 公  式 

第一級

應徵稅額=土地漲價總數額【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(按台灣
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
)未達百分之一百者】× 稅率(20%)

第二級

應徵稅額=土地漲價總數額【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(按台灣
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
)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】×
【稅率(30%)[(30%20%)×減徵率]】-累近差額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
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
×A) 
註: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,無減徵,A0.1
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,減徵率為20%A0.08
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,減徵率為30%A0.07
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40年以上者,減徵率為40%A0.06

第三級

應徵稅額=土地漲價總數額【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(按台灣
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
)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】×【稅率(40%)
[(40%20%)×減徵率]】-累近差額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
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
×B)

 註: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20年者,無減徵,B0.3
 
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年以上者,減徵率為20%B0.24
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30年以上者,減徵率為30%B0.21
 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
40年以上者,減徵率為40%B0.18



附:一般用地稅率速算表

   持有年限

稅級別

20年以下 20年以上 30年以上 40年以上
第 1 級 a×20% a×20% a×20% a×20%
第 2 級 a×30%-b×10% a×28%-b×8% a×27%-b×7% a×26%-b×6%
第 3 級 a×40%-b×30% a×36%-b×24% a×34%-b×21% a×32%-b×18%


備註:a:土地漲價總數額    b: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總額(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之總額)

  (二)自用住宅地稅率一律10%

 

 

 

 【實例說明】
假設王某有一筆土地,面積50平方公尺,於72年10月1日取得,於94年2月3日出售,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0,000元,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5,000元,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50,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50,000元,王某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公式如下: 
(1)申報土地移轉現值=每平方公尺申報移轉現值或公告土地現值×該宗土地面積 
         20,000元 × 50平方公尺=1,000,000元 
(2)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=每平方公尺原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
        土地現值×(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÷ 100)×該宗土地面積 
         5,000元 × (150 ÷ 100) × 50平方公尺= 375,000元 
(3)土地漲價總數額=申報土地移轉現值-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
        -工程受益費
         1,000,000元 - 375,000元 - 50,0000元 = 575,000元 
(4)漲價倍數 = 土地漲價總數額 ÷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 
         575,000元 ÷ 375,000元 = 1.53 
(5)應徵稅額
        5-1 一般用地應徵稅額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案持有期間達21年多,漲價倍數1.53倍,依上述稅率速算表,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應徵稅額=土地漲價總數額 × 稅率(28%)- 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規定地價或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前次移轉現值 × 8%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575,000元×28﹪- 375,000元×8%= 131,000元 
        5-2 自用住宅用地應徵稅額: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575,000元×10﹪ = 57,500元 

 註:本實例說明案例係參照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頁資料而來。
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試算土地增值稅

 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小呂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