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政府正進行法規之修訂與檢討來規範山坡地開發業務,在中央方面,營建署的作法為:

1.為確保山坡建築安全,維護居住環境品質,將修訂「建築技術規則」增訂山坡地建築專章統一山
坡地不得建築的認定基準及山坡地建築設計準則,未來坡度陡峭、有滑動之虞如順向坡、活動斷
層、有危害安全之坑道、廢土堆、河岸侵蝕地、洪患、斷層等八類將不得建築。

2.降低老丙建之容積率,由原來的160%降至120%。

3.尚未取得雜項執照、平均坡度在55%以上之老丙建山坡地不准開發未來丙種建地之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1.6公尺。

4.未來擬透過環評法及水土保持法,要求施工中及申請開發建築的山坡地,補提環境影響調查、分析,並提出施工補強等。

台北市政府亦對山坡地開發訂定幾項重大規範:

A.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」部份條文修正案,限制山坡地住宅區建物高度:住一建物不得超過三層樓及10.5公尺,住二不得超過五層樓及17.5公尺,並取消住二適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。

B.山坡地開發平均坡度超過30%以上之山坡地不得開發。

C.台北縣政府除派員全面檢測台北縣境內12處山坡地開發工地的擋土及排水設施外,並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布自即日起,已領建築執照之建商,在申請使用執照時,必須檢附立案、有公信力的檢測機構出具「地質鑽探報告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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